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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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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是什麼

其實一直到現在,人們對於新生寶寶的姓氏都是非常的關注的,因為其實90後有很多成長起來的一代都是屬於獨生子女,所以兩家的老人甚至會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隨男方姓,第二胎隨母親姓的這樣的約定。接下來小編要介紹的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其實也是屬於孩子姓氏的問題。

一、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釋義】 本條是關於子女姓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子女可以隨其父親或母親的姓。隨父姓或隨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說子女的姓氏與其父親的姓或其母親的姓相同。父母在子女出生後,可以協商以誰的姓作為子女的姓氏。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目前,我國多數子女隨其父親的姓。

姓名是以確定和代表個體自然人並與其他自然人相區別的文字元號和標記。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徵的重要標誌,是自然人姓名權的客體。姓名的意義在於,姓名在法律上使一個自然人與其他自然人區別開來,以便於其參加社會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姓名包括姓和名。其中姓是一定血緣遺傳關係的記號,標記著個體自然人從屬於哪個家族血緣系統,也可以說姓氏是表示個人同一性的稱呼。《辭海》中,“姓”是指“標誌家族系統的稱號”,並舉例“《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還有一個詞與“姓”相關,就是“姓氏”。姓氏是姓與氏的合稱。秦漢以前,姓和氏是不同的概念,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氏是用來區別貴賤,貴族有氏,不是貴族的只有名而無氏。姓是用來區別血統,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相同而姓不同的,可以通婚,姓相同而氏不同的,不可以通婚。秦漢以後,姓氏合一,不再區別。如《史記》中說,秦始皇:“姓趙氏”,漢高祖為“姓劉氏”。現在姓氏一般就是指姓,常見“按姓氏筆劃為序”等表述。

二、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對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於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由此可見,婚姻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內容非常的簡單,也就是說不管是男方入贅還是女方嫁出,在孩子的姓氏上沒有說因為這種關係就必須要隨其中哪一方對姓氏父親或者是母親兩家可以自行協商都受法律保護,生活中曾親眼見到過就是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兩家鬧的不可開交,甚至離婚的,其實想來也有些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