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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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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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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要是發現自己的配偶在婚內出軌的,多數人此時都會選擇離婚,那麼就需要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這樣起訴離婚的,法官最終才有可能做出離婚的判決。那此時,應該怎樣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

1、首先需要明確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有哪些:

(1)“保證書”、“道歉書”等,出軌事實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對方出軌的關鍵證據。

(2)如果對方嫖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可作為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係的行為舉止(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6)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2、根據我國的證據規則,蒐集對方出軌的各項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1)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出軌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絡,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出軌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出軌,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2)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蒐集對方出軌的證據要怎麼辦

1、蒐集對方出軌的證據,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根據上述規定,證據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裡取證,則不存在此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經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裝置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個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所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性出售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2、在蒐集對方出軌證據時,合法地採取“偷錄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證證據應當是具有證據效力的,除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之外,還應特別注意取證方式要合法。

法律上禁止任何人採用欺詐手段或者以實現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設定“陷阱”、“圈套”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志的情況下從事一些民事行為,這種方式取得的錄音錄影照片是不能用作證據使用的。

法庭認定對方出軌,證據很關鍵。由於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出軌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佔得先機。而此時,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但怎樣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這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