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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沒有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監護人的話,那麼兄弟姐妹作為近親屬可以作為監護人,但是不是必須的。《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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