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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分居離婚的時間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只有在滿足了法定的分居離婚條件後,夫妻才能以分居離婚的方式來離婚。那麼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是多久
夫妻要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滿兩年活兩年以上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二、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為兩年,並且是要持續不斷的分居兩年或更長的時間才行,當然這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要求夫妻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否則的話,起訴到法院也是不會判決離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