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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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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遺棄罪是相對於家庭成員來說的,一個家庭的人員才能夠構成遺棄罪。那麼關於離婚中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家庭成員凡事和行為人有撫養關係的,還有自己的親生父母,外祖父母等都是該成員。

一、離婚中的遺棄家庭成員

遺棄罪的主體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遺棄罪由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養義務,如果有能力扶養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則構成遺棄罪。

提出離婚的話,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答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物件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離婚中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離婚之後遺棄家庭成員的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遺棄罪,遺棄罪屬於輕告罪,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於這樣的行為人為有必要起訴至法院的,可以自己起訴,這樣法院才會審理受理這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