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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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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有哪些?


家庭成員之間除了由親情上的關係維繫感情之外,法律還規定了家庭成員間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負有這些義務的一方如果遺棄對方的,不僅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還會接受法律的懲罰。那民法典遺棄家庭成員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遺棄家庭成員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4條: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45條: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遺棄是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

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而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則構成遺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追究刑責。

二、遺棄可以構成犯罪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罪一經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三、遺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照顧家庭成員是公民的義務,它不僅有道德上的約束,還有法律上的約束。如果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會承擔刑事責任。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十分惡劣,如果遺棄沒有生活自責能力的老人或嬰兒,極有可能造成被遺棄人員的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