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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是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家事糾紛 閱讀(6.19K)

一、什麼算是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什麼算是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在我國符合下列要件的算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遺棄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1、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為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為故意。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什麼是遺棄家庭成員行為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裡“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裡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家庭成員之間有互相照顧的責任,父母有養育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作為兒女也有贍養年邁老人的責任和義務,不能隨意的拋棄失去生活能力的家人,否則不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涉嫌違法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情節嚴重的還涉嫌構成遺棄罪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