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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脫渡一般拘留多久?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1.54W)

一、根據規定脫渡一般拘留多久?

根據規定脫渡一般拘留多久?

脫渡可能會被拘留半個月、也有可能會被拘留三十七天左右。

1、行政拘留最長十五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2、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延長的條件需要區別對待

1、拘留延長一至四日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

在司法實踐中的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2、拘留延長三十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民在實施了違法行政法律規範、刑事法律規定之後,都有可能會會被拘留,前者一般是行政拘留,後者則通常為刑事拘留。兩種型別的拘留最長時限不同,對於刑事拘留的情形,在拘留期限屆滿前、後,被拘留者有被公安機關逮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