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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能起訴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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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能起訴家暴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隨著婚姻關係的結束,財產混同的情況已經消除,此時家暴雖已結束,但其造成的損害結果如傷殘仍在持續。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的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的,依據第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我國婚姻法對在離婚訴訟中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另行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這不僅體現了婚姻家庭主體的平等性,也有效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所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家暴,要求損害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離婚後是可以起訴家暴的,但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必須在一年內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