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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能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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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能起訴離婚嗎
什麼是家庭冷暴力呢?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態度冷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非正式暴力行為。不同於可見的肉體摧殘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過暗示、語言攻擊、經濟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達到用精神折磨摧殘對方。同時伴隨著的是婚姻的隔閡和不信任,最終導致婚姻的結束。冷暴力婚姻是可以起訴離婚的,離婚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到當地民政局去辦理協議離婚,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當然,在起訴時,是需要向法院提供婚姻中一方有冷暴力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以此證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關係的無法維持。《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