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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有效 | 法院對婚內財產協議是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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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師: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有效?法院對婚內財產協議是否認可

婚內財產協議怎麼寫有效?法院對婚內財產協議是否認可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的本篇文章,前面會給出婚內財產協議的最重要的那部分,後面寫法院對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認定。之所以這樣寫,源於很多人會質疑婚內財產協議的有效性,如果沒有看到法院判決的觀點,就算是寫了也覺得不踏實。

雙方當事人在2019年10月30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

一、婚前個人財產。

雙方共同確認:雙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婚前所有的固定資產、存款、股權、投資等一切資產歸各自所有。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並進行權利主張。

二、婚後財產。

1、存款:雙方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銀行賬戶存款,歸各自所有。此部分共同財產處理在本協議簽訂之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各方不得再另行提出異議以及權利主張。

2、房屋: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女方名下的A房屋的所有權歸女方個人所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由女方個人負責每月償還此房屋的銀行貸款。

3、汽車: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豐田牌小型轎車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男方不要求女方進行現金補償男方,女方享有基於車輛的所有權而享有的使用權、收益權等一切權利。

4、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財產未作約定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為男女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的比較重要的部分。後來雙方離婚後就房產、車輛的歸屬產生了爭議,女方將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那麼法院會怎麼認定《婚內財產協議書》效力問題呢?以下為法院在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判決大意。

關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原告與被告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書》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且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因此,房屋和豐田牌小型轎車應歸原告所有。

對於共同財產挖掘機兩臺、拖板車一臺的分配,因雙方在《婚內財產協議書》中未對該部分財產予以協議,應按共同財產平等分配,考慮到該部分財產雙方均未申請價格評估,亦未提供相應的購買價款收據,可按每人分得一臺處分比較妥當,並由雙方自行決定兩臺挖掘機的歸屬,如兩臺挖掘機存在差價,價值較高的一方應向另一方補償差價部分的一半價款。關於平板拖車,被告陳述其已變賣價款2.3萬元,原告並未提出異議,該款被告應向原告返還1.15萬元。

如上,本篇文章談到的有三個問題:

一是,婚內財產約定的內容應該怎麼約定;

二是,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

三是,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

李曉娟律師的當事人都知道,李律師寫的文書都比較簡潔,不會寫個幾頁都是法律條款或者是空洞條款。就如本文章所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條款,簡單明瞭且沒有爭議,能保障當事人權益就可以了。

所以在內容上,杭州婚姻律師建議,婚內財產協議儘量簡潔,不要囉嗦,不要附其他條件。

在效力問題上,婚內財產協議是《民法典》明確認可的婚內財產約定形式,只要內容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附人身條件、離婚條件等,就是合法有效的。

對於離婚時沒有處理的財產,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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