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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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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效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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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效

關於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便生效。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約定,

一、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做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的,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並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便於無效認定而告終。

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做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財產等不動產約定由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同樣是一種動於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隨即離婚,隨便淨身出戶。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律規定,往往會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恩愛誠信諾已是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被認為是限制離婚的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