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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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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在諮詢婚姻相關的問題時,都會提到對方出軌的相關事實,第三者也是很多婚姻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而如果想要在離婚訴訟當中主張對方出軌,是婚姻中的過錯方,不僅只是說明對方出軌事實就能認定的。

婚內出軌如何收集證據?

這也是很多當事人在面對離婚訴訟時提出憂慮的地方,對方雖然出軌了但是沒有證據的話怎麼辦呢?如果是自己收集的證據,可以被法院認可嗎?能夠使用什麼方法收集證據呢?

隨著現代科技和網路的發展,各種網路平臺上的訊息、通訊資訊和電子交易記錄等都可以成為發現對方出軌的蛛絲馬跡,那麼這些證據能否被認定呢?如何儲存和提交相關證據呢?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和解答。

一、出軌的證據能夠包括什麼呢?

一般來說,其實能夠在法庭上認定對方出軌的證據有很多,包含對方寫的保證書、悔過書,相關的出警記錄和相關筆錄,還有相關的書信、簡訊以及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電子資料,照片和錄音、錄影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對傳統的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的處理方式不論是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有一定的瞭解,同時這些證據也更容易處理和判斷。

而針對電子資料方面,當事人和律師需要根據2021年5月1日生效的新規定,做進一步的瞭解和準備。

電子資料包含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網路應用的通訊資訊,網路應用中的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登入日誌等,還包括文件、圖片、音訊、視訊、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概括來講,電子資料指的就是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通俗來講就是釋出的微博、微信和QQ的訊息、支付工具的轉賬和支付記錄等在網上留下的痕跡,都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作為證據了。

二、證明對方出軌時取證應該注意什麼?

首先,不管是傳統的書證、視聽資料,還是電子資料這種新興的證據形式,都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取得證據的方式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例如隱私權等。

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不合法,那麼也會影響證據的效力。

同時,當事人要注意儲存證據的原始載體,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件包含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電子資料的列印件等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

也就是說,當事人收集聊天記錄、轉賬流水、視訊資料等時應當保留原始載體,例如原始錄影裝置、儲存卡、截圖和拍攝的手機等,儘量保證電子資料生成時的原始狀態,同時還能保留相關的日期等資訊,增加證據的效力。

法院在判斷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時,主要會針對電子資料生成和儲存等過程中的系統環境、生成的主體和時間以及相關的內容、提取和儲存的方式是否適當、內容是否保持完整和真實等方面進行考察,主要是認定電子資料各環節的真實性和審查電子資料產生的相關程式。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如果通過相關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的,能夠證明真實性的,就能夠正常的發揮其證據效力。

本文對在訴訟中收集證據、特別是近年來討論度和運用程度都比較高的電子資料進行了介紹,但是證據本身的型別和情況都是多樣化的,法律法規只會對相關的問題做概括性的規定,很難做出更利於理解和適用的列舉性規定。

所以當需要收集和儲存證據時,建議大家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尋求幫助,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