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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的遺囑摁手印有效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73W)

李富與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富與伍芳再婚,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01年購買了原萬盛區某房屋一套(產權人:李富,建築面積67.4平方米)共同居住。  

列印的遺囑摁手印有效嗎?

2005年3月24日,李成單方表示:從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斷絕一切關係,並出具了一份“解除關係書”。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列印的《贈言》,載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後共同財產——重慶萬盛經開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贈送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籤名處“李富”系列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列印的《遺書》,寫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後共同財產萬盛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籤名處“李富”系李富本人書寫並摁了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法律尊重公民通過立遺囑以合法、正當方式處分自己的身後財產。  

遺囑是要式、單方法律行為,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定遺囑的效力。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依據該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本案中,《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列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當事人伍芳也陳述:李富本人並不會使用電腦,列印《遺書》的人並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電腦列印由李富簽名並摁手印形成的遺囑因缺乏自書遺囑的法律規定要件而無效。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李富與伍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伍芳、李富各對爭議房屋的50%享有所有權。法律規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為該被繼承人的遺產,故爭議房屋的50%系被繼承人李富的遺產。

雖然被繼承人李富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李富於2011年10月18日列印的《遺書》,系被繼承人藉助裝置而形成的自書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捺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伍芳按照遺囑繼承李富所有的萬盛區某房屋的50%份額於法有據。李成、李平辯稱伍芳出示的《贈言》、《遺書》是受伍芳脅迫所寫且系偽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既不提交對相關司法鑑定的申請,也未舉證加以證明,故辯解亦不成立。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由伍芳全部繼承李富所有的萬盛區某房屋的份額。

李平、李成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改判列印遺書無效】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伍芳與李富於1991年3月30日結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本案爭議房屋,李成、李平二人認為該房屋系李富變賣其個人財產後購買的,但未舉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法院據此認定本案爭議房屋為伍芳與李富的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儘管李富在《遺書》中籤名捺印,但不符合民法典中對自書遺囑的“自己書寫”、“自己簽名”並“自己註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結合本案中的《贈言》,從其內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贈送給妻子伍芳繼承”、“在我人生意外後”、“特在身前立言贈送”、最後落款處“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該《贈言》的性質即可視為李富的遺囑。該《贈言》的效力與本案《遺書》效力相同,均不符合民法典中自書遺囑之規定。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本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法律規定,李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且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合伍芳長期與李富共同居住等情況,重慶五中院遂作出二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伍芳繼承李富50%房屋份額中的20%、李成與李平分別繼承李富50%房屋份額中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