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貸法律法規
P2P網貸即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網際網路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臺數量近兩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1、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二、網貸監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一、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二、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不得搞資金池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範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鑑於P2P網路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鑑現代資訊科技,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三、網貸運營倡議書
1、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嚴格恪守資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2、不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
3、明確平臺本身不提供擔保,嚴格稽核引入的擔保機構的資質;
4、堅決制止偽造虛假借款人,反對平臺及其關聯帳號借款、虛假借款;
5、嚴守資訊保安底限,保護投資人及資訊保安;
6、對投資人資金進行第三方託管,保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7、引導投資人理性投資,明確收費標準,不過分追求高收益;
8、充分進行資訊披露,披露自身運營資訊,進行必要風險警示;
9、共同推動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推動健全信用體系的建設;
10、堅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網貸合規要求做好後才能更好的發展,在網貸中的投資人應該做到誠信經營,雖沒有明確的法規管理但也不可做違法的借貸,使用了網貸的貸款人要有把控自己的經濟能力,按期還款合理使用貸款資金,網貸與傳統貸款不同,但其中都存在著一定風險,要選擇合適的貸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