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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離婚有過錯的怎麼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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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離婚有過錯的怎麼分財產?

一方有過錯離婚時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會對無過錯方適當傾斜,對過錯方少分。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援。

一方出軌,孩子判給誰,具體應以實際判決而定。因為法院判決撫養權會以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為出發點,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不滿兩週歲的孩子,原則上會判給女方。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導致離婚的,可產生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需要強調的是,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的前提必須是“一方”有上述過錯,而對方沒有過錯,否則,如果夫妻“雙方”都有上述過錯情形的,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相互之間不發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夫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妻有權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可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夫妻一方有過錯(如有第三者、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就應當不分或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以體現對有過錯方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