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更換名字需要哪些手續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17W)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明。

更換名字需要哪些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