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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1)本人書面申請;(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5)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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