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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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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哪些情況?

離婚冷靜期不適用哪些情況?

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因為離婚冷靜期是不適用於起訴離婚的,所以不存在離婚冷靜期起訴的說法,可以隨時由法院開庭審理,並判決離婚,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而定。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隨著《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起訴離婚不適用冷靜期,這時法院是可以以判決書的名義來判決離婚夫妻之間需要辦理離婚的,如果是協議方式處理的,就需要涉及到離婚冷靜期的處理,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需要由婚姻登記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