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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取消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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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況取消離婚冷靜期?

哪些情況取消離婚冷靜期?

法律上沒有明確取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由上可知,在離婚冷靜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離婚冷靜期滿,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的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夫妻之間選擇離婚的,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的,但設定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應當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認定該離婚冷靜期沒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