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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訴訟離婚時不適用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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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訴訟離婚時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為什麼訴訟離婚時不適用冷靜期?

“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現行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的狀況,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這裡面就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簡單理解就是,雙方如果到民政府去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收到離婚申請後不是立刻發給雙方離婚,而是要雙方回去冷靜思考一個月,這一個月內,如果雙方不想離或者有一方不想離,都可以向民政局要求撤回離婚申請,反之,如果過了一個月,雙方還是堅持離婚,則雙方一起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有一方不配合去領取離婚證,那麼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想離婚那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訴,而到法院起訴後,是不存在離婚冷靜期的問題的,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而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二、調整後的離婚程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從法律上離婚分合意離婚和片意離婚,合意離婚家暴的可能性很小,冷靜期是為了減少年輕人的衝動;片意離婚是有一方不願離婚,應到法院訴訟離婚,由法院裁決,因此不存在冷靜期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