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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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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情況,在法律上目前還沒有明確具體的範圍,一般情況下,只存在於訴訟離婚的判決結果上,為了避免後期發生反悔的情況,在判決離婚時,可以設定冷靜期,但如果雙方已經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沒有必要認定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