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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去哪裡起訴離婚 | ——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71W)

我應該去哪裡起訴離婚?——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我應該去哪裡起訴離婚?——離婚案件管轄法院

我國離婚案件的管轄適用地域管轄一般原則,例外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

我們先說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準。我們解釋一下這兩個地方。被告經常居住地就是被告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登出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被告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轄。

我們再來看一下,離婚案件管轄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對不居住在中國領域內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被告被登出戶籍,原告未被登出戶籍的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是不是隻是說選擇管轄您就已經暈了。沒有關係,如果看了這篇文章,您還是沒有辦法選擇起訴法院,可以留言或者微信,我會一一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