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侵權責任法老師打孩子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76W)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法律設定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老師打孩子的規定是什麼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國法律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規定: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在學校期間如果老師打學生,如果致學生輕傷以上,老師將要受到相應處罰,民事賠償是按人身損害計算,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都應該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還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