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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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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案例?

一、基本案情

馬XX和李XX夫妻倆1985年收養了李元(化名),撫養李元(化名)成年後,李元(化名)2009年結婚。李XX2010年初去世,馬XX隨女兒生活,2011年馬XX生病住院花了柒萬多元,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還剩43500元,馬XX起訴要求李元(化名)支付醫療費43500元。筆者代理被告李元(化名),當庭調解結案。

二、辦案思路及心得

馬XX訴李元(化名)贍養糾紛一案,針對原告的起訴,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訴不實,答辯人已完全盡到贍養義務。 關於贍養義務是答辯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但對原告訴答辯人43500萬元醫療費一事完全不能接受。

一是:答辯人盡了贍養義務;

二是:養父生前留下的存款及所放貸款,足夠原告平時的生活開支及醫療費支出;

三是:原告五個子女對原告均負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四是:答辯人與原告一直未分家,家庭的財政大權原有養父掌握,養父去世後,由原告掌握,答辯人沒有任何積蓄;

五是:答辯人是個農民,收入不高,妻子殘疾,還有一個一歲的兒子,家庭生活相當困難。根據《贍養法》之規定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贍養費也需要結合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收入情況予以確定。 答辯人成年後,一直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對養父母進行照顧,精神上進行安慰,髒活累活答辯人總是搶著幹。養父生前對答辯人特別好,養母經常因此事和養父生氣。

2010年養父因與養母生氣,養父喝藥去世了。養父去世時,留有存款及一些債權,存摺、債權憑證及養父身份證均在原告處,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她的後顧之憂。 養父去世後,答辯人心情極其悲痛,按人子之禮為其發喪、安葬。兩年來,家庭的各種變故使答辯人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為了度過難關,原告借了大量外債。加上外債的壓力,答辯人無法滿足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時在生活上出現什麼困難,答辯人都會及時幫著解決。但其在訴狀中稱原告醫療費由三個女兒負擔,答辯人沒有負擔醫療費,從此後對她不盡贍養義務,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2010年6月中旬劉彪還給原告本息10000元,這是養父生前放給劉彪的私人貸款。原告在養父去世後,就去了女兒家,從那以後就沒回來過。在這期間,答辯人多次給原告打電話,但原告經常不接,2010答辯人的兒子出生,打電話告訴原告有小孫子了,讓原告來喝喜面,但原告卻沒來。

2011年答辯人聽說原告生病住院,答辯人四處借錢,準備去醫院為原告治病,但原告生病第二天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一紙訴狀將答辯人告到法院,令答辯人感到不解。 

二、答辯人目前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無力承擔原告要求的43500元醫療費,請求法院從實際情況考慮答辯人的承擔義務。     

現在答辯人家庭十分困難,至今還是住在隨時都要倒塌的房屋裡。答辯人房屋由於長期失修,整個房屋漏雨嚴重,整個房屋都用塑料布罩著,也沒錢修理。答辯人的兒子剛一歲,也住在這樣的危房裡。答辯人是一個樸實的農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妻子殘疾,全家生活的擔子都在答辯人一個人的肩上,生活過得並不寬裕。原告起訴答辯人,可能是原告女兒挑撥所致。中國有句俗語:“家和萬事興。”國家也提倡建設和諧社會,答辯人希望姐姐們不要因為蠅頭小利,做有損家庭團結的事情,母親也要分清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斷。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情理,答辯人已對其盡了贍養義務卻遭起訴,甚感意外。鑑於答辯人目前的經濟條件,確實難令原告事事如願。答辯人認為贍養老人是任何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原告的子女人數、答辯人所面臨的困難處境判決答辯人醫療費用的承擔份額。 

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判決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原告提起的該民事訴訟案由為“贍養糾紛”,按照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但原告沒有舉出證據,得以證明“其訴為真”,那麼,原告本案之訴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不能夠證明其所訴被告不贍養原告的法律事實客觀存在,貴院在依法審理之後,就無法支援原告主張,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具體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應當視同為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放棄自己舉證的權利”而沒有舉出證據。 

二、原告丈夫去世時家庭全部積蓄及存款、債權憑證都在原告處,充分說明原告有生活保障而不具備“生活困難”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原告不具備“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支付贍養費”的法定條件。 

三、被告在剛才的庭審調查過程中,依法出示了若干組證據:被告妻子的殘疾證證實家庭重擔落在被告一個人肩上、家庭戶口本顯示被告之子只有一歲需要撫養,原告訴狀稱撫養被告至2009年登記結婚,說明被告到2009年底還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直到現在被告還舉債度日,家裡住房漏雨嚴重,成了危房,無錢維修。養父去世後,家裡婚喪喜慶事宜花費都是被告承擔的。證人證言進一步印證了被告對原告已盡了贍養義務及被告家庭生活極其困難的情況。這也是被告請求貴院依法審理之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原告的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所陳述的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醫療費用是由被告養父存款支付的,並不是由原告三個女兒支付的,被告沒盡贍養義務明顯不實。2010被告的兒子出生,多次打電話告訴原告有小孫子了,讓原告來喝喜面,但原告卻沒來。這也恰恰證明了被告贍養原告存在的客觀真實。 

原告丈夫去世時家庭全部積蓄及存款、債權憑證都在原告處,在被告無任何積蓄,生活極其困難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的主張不能成立。即使被告支付醫療費,也應由原告五個子女分擔。為了家庭團結,建議雙方都作出讓步,進行和解。

三、裁判結果

被告已在調解方面做了充分準備,最後法院調解結案,原被告和好的調解方案非常有利於被告,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調解結案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贍養糾紛案件有可能多種原因引起,也可能是誤會,判決結案並不是最好的方式,有可能加劇矛盾。律師代理這樣的案件,應從調解方面下功夫,爭取調解結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有利於家庭團結和睦,也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