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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八個過錯推定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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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八個過錯推定責任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過錯推定責任主要存在如下幾種情形中: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員遇勞動糾紛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進行維權: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所以通過對侵權責任法八個過錯推定責任的具體內容可以瞭解到,在實際生活中就可以分辨出對應的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那麼對應的侵權責任的劃分可能就有所不同,所以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非常的有必要,這樣的話才能讓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