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繼承公證簽字放棄遺產有效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5.23K)

繼承公證簽字放棄遺產有效嗎?

一、繼承公證簽字放棄遺產有效嗎

有效,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二、做了遺產公證是否還可以中途放棄

1、在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之前,自己可以撤回公證申請。公證成功後,在遺產處理之前,可以通過公證撤銷遺產放棄公證。但遺產繼承處理後,公證不可以反悔。

2、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其實是認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不當影響。如果公證書所影響的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於民事性質的,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該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僅就公證書的撤銷與否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棄繼承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選擇不公證,這是屬於自己的權益,只要當事人簽字並明確說明放棄遺產是屬於自願的行為,那麼這筆遺產將不再獲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還是需要當事人想清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