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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遺產繼承 閱讀(1.07W)

一、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放棄遺產繼承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有遺囑的話,就按遺囑來處理財產,不需要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簽字放棄。遺囑繼承高於法定繼承,且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應當無條件按照遺囑執行,無需徵求法定繼承人的同意。

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話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