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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有效嗎?

遺產繼承 閱讀(1.62W)

一、到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有效嗎?

到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有效嗎?

有效,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二、具體情況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以上就是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繼承權的處理情況都是不同的,但如果對放棄繼承的具體情況處理錯誤的,可以導致繼承在執行時,產生違規行為,對於不符合繼承權的情況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