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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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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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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女方帶嫁妝,男方給彩禮是中國的傳統習俗。其中男方所給的彩禮就是我們平時說的聘金。如果夫妻雙方婚後生活不和諧,甚至要離婚時,有的男方就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那麼當在一起離婚案件當中由女方由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錢時,應該如數退還嗎?

一、什麼是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由於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執,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受理,從而導致訴訟程式開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聲稱侵害了他的權益,或者與其發生了民事權益爭議,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原告與被告是相對稱而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

二、女方由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錢符合法律規定嗎?

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離婚返還彩禮錢的規定,可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結合當地風俗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並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援其返還彩禮的請求。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並離家出走,導致婚姻關係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援該請求。

司法實踐中對於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綜上所述,在一起離婚案件當中,如果女方由起訴離婚原告轉成被告要求退彩禮錢,如果雙方情況符合上述法律條文,女方是需要返還男方彩禮錢的,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情況,則不需要退還男方所支付的彩禮錢,必要時,女方可以再次提起上訴,用法律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