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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如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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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如何返還

取消婚約後,已交付的彩禮還能否返還?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約財產返還的注意事項:

一、彩禮返還問題應遵循的原則。

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主要判斷依據。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可以部門返還。

二、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三、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影響是否返還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

1、如果男、女雙方只是有婚約關係,並未登記結婚又未共同生活的,給付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支援

2、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實際共同生活的,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同居關係中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後未再婚的同居關係,對於此類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綜合判斷並作出處理。a、如果雙方同居時間超過2年的,一般不支援返還彩禮;b、如果雙方同居時間不超過2年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分別處理:如果給付的彩禮全部用於舉辦結婚儀式或是共同生活,那麼該彩禮不應返還;如果給付的彩禮部分用於舉辦結婚儀式或是部分用於共同生活,那麼剩餘部分應予返還;如果給付的彩禮未用於舉辦結婚儀式或是共同生活,那麼“該彩”禮應予全部返還。

2)同居關係中給付彩禮一方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即使同居時間未超過2年,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也不應當支援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給付彩禮後辦理了婚姻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對於有關彩禮返還的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有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同居關係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從雙方分居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4、無效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5、可撤銷婚姻關係案件當事人給付彩禮一方請求對方返還的,應以申請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