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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中 | 彩禮範圍及返還標準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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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財產,按照狹義上來說,就是男女雙方在以結婚為前提的條件下,出於自願或者是非自願的,給另一方或者是雙方互給的相關財物,一般稱為彩禮。關於婚約財產發生的糾紛,根據法律,如果說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返還的彩禮是結婚之前按照當地的習俗給付的所有財物的話,經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中的一種,法院應該是要給予支援的:
第一種情形是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的;
第二種情形是雙方雖然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手續,但是卻沒有一起生活的;
第三種情形是因為在婚前要給付彩禮,而造成人給付讓你生活出現了困難的。
第二、三種情形,是要以當事人要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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