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就只會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如果原告還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它訴訟請求,法院會一併判決。
對於原告來說,可以單獨就離婚提出起訴;也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他事項提出起訴;一次起訴可以提前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與離婚相關的多項訴訟請求可以一次起訴,也可以多次分別起訴。
離婚是一回事,財產分割又是一回事。只是為了便於訴訟,所以一起審判。但實際上判決應該是兩個,一個是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一個是財產分割標準。財產沒有進行分割也不影響離婚的判決。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協商不成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訴訟和離婚財產由此可見是可以一起進行判決的,但是我們也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訴訟和離婚財產分割進行分開審理,一般情況下分開審理是最好的選擇,原因就是可以給法院充足的時間來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方面會更加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