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涉外離婚個人投資收益如何分割 | 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6.71K)

涉外離婚個人投資收益如何分割,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無論是國內離婚還是涉外離婚中,都有可能涉及到對夫妻個人投資利益的分割。而在處理上面,其實國內的處理與涉外的處理是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涉外離婚個人投資收益如何分割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涉外離婚個人投資收益如何分割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關鍵是確認“以個人財產投資”。

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

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為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後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後的生活可想而知。那麼對於這樣的涉外婚姻婚後生活狀況,法官應該如何選擇呢?究竟是應該判離還是不判離呢?一刀切全部判離婚,那麼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臨結束的命運,因為他們的問題相差無幾,但是對於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彌補的標準呢?對於法官來說很難作出判斷,只有通過個案分析比較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

根據本站在上文中為你整理的相關知識,我們知道在涉外離婚當中對夫妻一方投資收益的分割,也是要先認定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才能比較準確的進行分割。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均等的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