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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

財產分割 閱讀(2.17W)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

不管是國內離婚還是涉外離婚,都是需要對財產問題做出分割的。那麼對於涉外離婚來講,具體該如何分割夫妻財產呢,有哪些判決標準?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為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後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後的生活可想而知。

對於第(1)(2)(3)(5)這四項標準,中外案件的判斷標都是一樣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條件也不存在例外。關鍵是第(4)。

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個硬性條件上,法官很難作出判斷,實際上,很多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外國的當事人一方往往在國外工作,聚少離多,直接對婚姻狀況產生影響。

在我國法院起訴離婚的,對夫妻財產的判決一般適用的是中國法,此時往往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財產分割,但可以適當的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