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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女方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財產分割 閱讀(1.14W)
沒有女方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當雙方結為夫妻組成家庭後,夫或者妻一方有權利代表家庭處理某些事務。但是,這一權利的適用範圍不能無限擴大,它僅適用於“日常生活需要”。超過這個範圍,就會損害另一方或家庭共同利益。而一方擅自處分家庭房產的行為,是對家庭重大財產的處分,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原則上應屬無效合同。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的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竄通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且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外)的買賣行為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受到損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