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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財產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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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財產有效嗎?

未經同意夫妻一方私自抵押財產有效嗎?

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

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係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抵押貸款時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檔案

最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貸款通則之所以規定必須有處分權人同意的抵押、質押的證明,目的在於避免導致抵押無效,保證信貸安全,而引發不必要的民事訴訟,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卻往往忽略了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證明檔案的審查,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後果。

可見,夫妻間其中一方在未經共有人同意的條件下私自抵押財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因本著互相尊重,互不隱瞞的原則相處,對於雙方共有的財產的處置更應該相互溝通、協商,否則很容易造成夫妻間的糾紛從而影響雙方的感情,另外還可以進行共有財產約定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