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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財產反悔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1.73W)

一、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財產反悔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財產反悔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財產反悔可以再次的向法院進行起訴,對於夫妻當中的共同財產來進行一個具體的重新分割,當然這樣的一種分割的話必須是在離婚判決作出的之後一年內有效,否則是不能提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覆》的相關規定,離婚雙方在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後,雙方都反悔的,即雙方都不願離婚,要求恢復婚姻關係的,因離婚登記對男女雙方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婚姻關係已經依法解除。如果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程式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如果經登記離婚後,一方又反悔的,能否向法院起訴?這種情形下,一般可作如下幾種判斷:

情況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二:未離婚,對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當代社會可能當事人員在離婚的時候,當時情緒是比較激動的,對方提出什麼樣的要求自己都答應了,甚至是在財產方面並沒有爭取自己的一個利益,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就需要來重新的對財產予以一個分割,當然在一年內進行請求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