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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個人購房的歸屬有什麼規定?

財產分割 閱讀(1.47W)

新婚姻法婚前個人購房的歸屬有什麼規定?

婚姻的破裂雙方為了避免損失更多的利益就會選擇離婚,如今是法治社會,因此離婚需要走法律程式。一般在離婚的過程中,主要的問題集中在關於房產的分割以及房產的歸屬問題,房產有可能是也有可能是婚後購得,那新婚姻法婚前個人購房的歸屬有什麼規定?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條【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四、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房產是婚前所購就屬於個人財產而如果是婚後所購就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候一般秉著公平公正原則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