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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有未處理的財產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1.74W)

離婚後發現有未處理的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後發現有未處理的財產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有未處理的財產的:可以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主要根據對方是否有上述隱藏、轉移的行為以及情節的輕重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二、 司法解釋

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後,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

離婚後發現有未處理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司法機關進行訴訟,要求重新分隔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原則下進行,但如果存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則無過錯方可以向司法機關主張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