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父母離婚贈與子女的財產房產可以要回嗎?

財產分割 閱讀(1.08W)

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是否可以收回可以參考對於以下四點:

父母離婚贈與子女的財產房產可以要回嗎?

1、房產贈與已過戶,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民法典》中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著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於不動產,故其權利轉讓應依法登記,即辦理過戶手續。

此外,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我國《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非房屋買賣行為,因此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不需要繳納契稅等費用;但其它方式過戶是需要交稅的,房產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不同的轉讓方式有不同的稅費。

離婚協議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係屬性。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關係基礎之上的,其有別於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當然適用《民法典》中關於贈與的規定,此時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