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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財產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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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子女財產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離婚子女財產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子女能繼承財產。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扶養他(她)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並且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子女的繼承權是緣於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係,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係,並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會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養父母子女之間,則可以因為養父與養母的離婚,子女歸撫養父親或撫養母親一方單獨來扶養,從而使得不盡撫養義務的養父或養母的一方與原養子女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因此這會導致相互繼承遺產權利的消滅。

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也可以因繼父和繼母的離婚,子女歸繼父或繼母一方單方扶養,另一方因其不繼續承擔扶養責任而使原來的扶養關係終止,從而導致相互繼承權的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關於繼承的新變化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以前,老人設立遺囑,如果有很多份遺囑的話,而且其中如果有公證遺囑的話,那麼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優先的。現在民法典進行了修改,如果老人設立有多份遺囑,在內容衝突的情況下,那麼就以最終的遺囑為準,這也是充分尊重了立遺囑人的生前遺願。

(二)《民法典》增加了遺囑的形式,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的效力,但是我們必須注意,這是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比如,列印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設立遺囑的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遺囑的每一頁上都要簽名和備註時間。比如錄影遺囑,也是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影中對於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的樣貌、姓名等要有所體現,更重要的是體現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真實意願。

(三)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等都列入了繼承人的範圍,但這是有條件的。必須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子女、配偶),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況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繼承財產。換句話說,如果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或者第二順位還在的話,外甥、侄子是沒有繼承權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呀,在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子女還是能夠繼承財產的,享有繼承權利,並且是屬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這是由於不管子女是屬於男方來撫養還是女方撫養,子女和父母的關係都是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