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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更名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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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更名如何辦理?

夫妻離婚房產更名如何辦理?

1、當事人雙方應各自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證件;

2、共同去該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更名,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手續辦理:

1、無論是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是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文書。如果離婚時法院確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如果是協議離婚,另一方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的話,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離婚後直接到公證機關將離婚協議公證,房產交易中心一般會認公證後的離婚協議。

夫妻房產更名的辦理不同的地域規定有所不同,都需要雙方當事人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前往房屋產權登記處進行辦理。但是在一些離婚案件當中,一方的房產在婚前就進行了公證,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歸屬範圍。此時辦理房產更名則需要額外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