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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孩子名下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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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孩子名下如何分配?

夫妻雙方在結婚後生育了孩子的,自然而然會產生父母對子女的關心、愛護和責任感,凡事都會更多地考慮到孩子,尤其是對於購房這種家庭大事,許多夫妻會選擇將房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但如果夫妻雙方之後感情破裂而離婚,房產如何處理,夫妻離婚房產孩子名下房產怎麼分配呢?

一、夫妻離婚房產孩子名下如何分配

房產證登記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該房產也就不應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離婚夫妻雙方哪一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就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在這套房子裡。

二、孩子名下房產離婚後歸誰

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

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因此,以小孩名義購房寫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孩的名字,則小孩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父母的夫妻均無權處分。

一般來講,孩子名下的房產原則上產權人就是小孩,夫妻雙方均無權處分,也就不可請求分割。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則獲權和孩子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子裡,但是另一方不得請求分割,更不能以放棄房子產權為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否則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因此孩子名下房產,夫妻離婚後是無權進行分割的。

綜上所述,關於夫妻離婚房產孩子名下如何分配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產證上的名字如果是孩子的,則產權人就是孩子,即使是父母出資購買,也只能視為父母對孩子的贈與,雖然對孩子名下的房產不得分配,但對於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享有與孩子一同居住使用房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