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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

財產分割 閱讀(2.93W)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

結婚證是法律承認夫妻雙方正式結為婚姻關係的重要憑據,也是唯一憑據。進行結婚登記後,登記記錄、檔案會留存在民政部門,可在此進行查詢。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未領結婚證的男女雙方並不是合法夫妻,沒有婚姻關係,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因感情不和結束關係,然後需要分割財產的,也可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上訴。除婚姻相關法律外還要參考其他法律進行財產分割。

一、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1、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2、“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3、“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而此時仍然要對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關係。不符合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如今同居關係在法律中已經不算非法關係。雙方共同的收入和房產,需要進行平均分割,其他可以協商或者按規定分割。建議提前寫好財產協議,有需要可直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