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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申請放棄財產怎麼辦理?

財產分割 閱讀(2.42W)

一、夫妻一方申請放棄財產怎麼辦理?

夫妻一方申請放棄財產怎麼辦理?

可以通過協議來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獲得的財產權利,夫或妻一方的放棄行為,是否影響另一方的權利和利益,其行為效力如何判定。在審判實踐中,因法律規定的不甚具體明確,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規定不相統一,導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間對這種行為效力的認定不相統一。筆者對此談點粗淺看法,只作拋磚引玉,與同仁商榷研討。目的在於統一執法觀念,統一執法標準,在於完善發展法律。因為權利是動態的,權利是發展的,與之相應的社會價值觀念和法律權利觀念應當是相互適應的。最終達到以權利的發展觀來平衡公民的客觀權益。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是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所以一方放棄財產而另一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說明,並進行財產分割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