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寫名算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 閱讀(3.16W)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寫名算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一方放棄房產寫名算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寫名的情況下,也應當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產是婚後獲得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二、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三、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後買房時,如果一方選擇放棄在房產證上寫名而放棄房產,根據法律的規定,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認定,在離婚時主張公平平等的分配。主要原因在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