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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離婚的房產分割?

財產分割 閱讀(1.16W)

怎麼對離婚的房產分割?

在夫妻的共同財產中,相信很多人都是比較看重房產的吧,尤其是現在正是我國房價在普遍上漲的時候,如果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得一套房產,那可以說就是很好的了。不過實踐中,應該怎麼對離婚的房產分割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五、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相關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必須要做的,要是沒有處理清楚,自然也是不會允許夫妻離婚。當然現實中很有可能出現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房產的情況,那在離婚之後的一年內另一方發現了該問題,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這部分房產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