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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怎麼分割?

房產證 閱讀(2.89W)

離婚如何分割房產證怎麼分割?

一、房產證寫兩個人名字離婚怎麼分割房產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兩個人協商或者變賣。

二、離婚後怎樣分割財產

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3、新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

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對財產又明確的約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獨有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轉業費就屬於個人獨有的財產,不做為共同財產。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釋轉業費10年以上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隨著新婚姻法的頒佈應當已經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自從新的婚姻法頒佈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並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4、關於房產

婚前貸款買房屬個人,婚前財產離婚後歸個人

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5、父母出資買房屬個人

司法解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6、私自賣房配偶可索賠

司法解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讀:該解釋保護了善意購買第三人的利益,對於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釋(三)規定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追討,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有律師稱,現實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發生,既然是共同的房產,最好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

7、變更登記前贈房可撤

司法解釋: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的房子,之後又反悔,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動,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

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一直都是人們密切關注的問題,這涉及到基本上每一個人的權利,所以瞭解清楚其中的奧祕,對於以後自己權利的維護是有非常大的意義的。夫妻如果在房產證上都有名字,視為共同房產,均等分割或協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