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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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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財產怎麼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離婚案件中具體財產的分割:

一、關於房屋的分割。

房屋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最有價值的財產,有關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且比較棘手的問題。它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而,解決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

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2)保護房屋產權;

(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5)照顧無過錯一方。

結合有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在處理住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個人所有。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3)對雙方居住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為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時仍判歸該方所有。

(4)對已經房改的公房房產的認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全部產權,分割財產時可以就該產權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分割部分產權的住房時,應該明確個人和國家在全部產權中的比例,先析出個人產權部分,然後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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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案件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問題。

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性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作為出資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於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一切有價值的有形資產和各種權益。它包括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企業以及掛靠企業等所形成的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如貨幣、實物(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等。

在離婚案件中對涉及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分割時:

首先,要分清財產性質。由於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分清上述財產的性質,便成為準確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的首要前提。確定上述財產性質時,應以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執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度,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

其次,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與統一。對夫妻上述生產、經營性財產的分割,不同於以往對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調整領域,涉及到與其他法律、法規的相互協調問題,尤其是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的協調。如果在分割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矛盾,就會錯判。

最後,要注意維持企業完整性,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穩定、持續及與相關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儘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財產的完整性為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在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時,要確保持股配偶一方所在公司、企業的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既要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又要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股票及著作權的分割。

在各類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尤其是股票和智慧財產權的分割一直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審理時較難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因此,如何公正、合理的處理好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中股票及智慧財產權的分割是目前離婚案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股票的分割。

由於證券市場的規模日益擴大,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又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尚未明確,並且這類財產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應特別謹慎。股票的分割應遵循“三個確定”來進行:

首先,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股票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資獲得或在婚後各自以婚前的財產投資獲得的,則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其次,瞭解股票的性質,確定其是否可以轉讓。對於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先由雙方協商。對於內部職工股,由於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最後,確定將要分割的股票的股價。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並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法院在處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離婚案件時儘量讓當事人儘快地達成協議,以防止因雙方當事人爭執而難於操作,甚至因延遲操作股票而喪失重大收益。

2、著作權的分割。

著作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它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著作權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財產,應符合以下幾項條件才可視為共同財產。

首先,該著作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

其次,該著作權必須帶來了利益(財產利益)。

再次,該著作權必須是真實存在的。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著作權,在夫妻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加以分割時,又要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對於已經帶來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對這些經濟利益可按一般財產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對尚未產生利益的著作權,原則上不進行分割而由創造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