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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房屋問題怎麼解決?

財產分割 閱讀(2.01W)

離婚財產分割的房屋問題怎麼解決?

離婚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是非常常見的了,一旦離婚,就必定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大家都知道,離婚財產分割的事夫妻的共同財產,那麼房屋該怎麼分割呢?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房屋問題怎麼解決?

房屋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釋義,房改後,如何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1)離婚雙方對該房今後的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2)雙方都要房,可通過房屋置換公司置換、調劑;(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後上市時再作分割;(4)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價款。

同時《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二、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佔了離婚後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複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後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房屋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了。涉及到房屋的分割問題,往往容易產生更多的糾紛。如果有遇到此類問題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將切實維護您的利益。